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6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代理人:公丕旭,鹤岗市向阳区泽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解光宇,职务:经理。
担保人:高鑫,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40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忠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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