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434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军,嫩江市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玉。
被告:朱明,男,年龄不详,住嫩江市。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朱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