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434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军,嫩江市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玉。
被告:朱明,男,年龄不详,住嫩江市。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朱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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