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执异2号
案外人(异议人):李雪梅,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魏疆,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李红坤,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解光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红坤、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雪梅于2022年1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雪梅称,请求中止对铁力市人民法院(2021)黑0781执1074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账户的2436961.71元、564170.90元的冻结。案外人李雪梅认为冻结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审查查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7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二、**、李红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工程款2379781.71元及利息,(利息以2379781.7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2379781.7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6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5.00元,由**、李红坤、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7日以(2021)黑0781执1074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行账户的2436961.71元、564170.90元。案外人李雪梅认为冻结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李雪梅提供的证据:1、付***工程款明细及收据复印件;2、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信证明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复印件。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雪梅认为冻结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所提供的证据:1、付***工程款明细及收据复印件;2、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信证明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复印件。案外人李雪梅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冻结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及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案外人李雪梅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李雪梅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邹立新
审判员  魏学雨
审判员  郭俊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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