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8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解光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发明,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案外协商解决纠纷,申请人同意本案不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笑天
审判员 赵建美
审判员 崔明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