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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7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6266室。
法定代表人:吴雄禹。
被告:吴雄禹,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孙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雄禹、孙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雄禹、孙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瑞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祝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