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74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807192718,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雄禹。

原告***与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22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汪云龙

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