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74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807192718,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雄禹。
原告***与被告***、**、杭州大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9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琼
人民陪审员 汪云龙
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