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403民初5489号
原告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东石油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驹、许武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本案受损车辆承保有车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仅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没有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承保车辆在投保时已经尽到明确告知投保人此种事故情形免除保险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受损车辆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受损车辆扣除旧件残值后,被告应当承担165500元的保险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发动机、机动车损失共计172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2日10时许,案外人黄蓉合法驾驶原告豫东石油公司所有的豫N×××**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区神火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发生车辆涉水事故,并向被告客服电话9****报案,原告为此支出施救费700元。豫N×××**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交强险等保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20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 另查明,立案前原告对案涉车辆申请车损评估,经本院依法委托,2020年9月25日商丘恒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车损价值为1655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7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发动机、机动车损失共计17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金枫
书记员  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