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恢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型号为陕汽牌重型罐式货车共计12辆车。2018年4月12日买受人陕西同程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以25027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陕汽牌6重型罐式货车共计12辆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陕西同程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陕西同程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二、解除对陕汽牌重型罐式货车共计12辆车的查封。
三、买受人陕西同程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