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37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豫东石油有限公司要求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931805.35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重型罐式货车十二辆,已被本院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