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1738号 原告: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753488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7754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