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079号
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73517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11-25、1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461220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卓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南立交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828430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卓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卓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卓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4320元,由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