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95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再审申请人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