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2民初1487号
原告:**,女,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146854282。
法定代表人:王少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翊,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散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上饶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原告**占被告30%的股权,自原告成为股东以来,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原告对被告公司运营情况一无所知。2017年4月,原告向被告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有关会议记录遭公司拒绝。原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上述材料提供给原告查阅,但被告至今拒不配合原告查阅上述资料。原告虽然担任公司经理一职,但却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能正常行驶经理职权,甚至无法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权查阅公司账目。现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已经形成了严重的内部障碍,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原告的股东权益遭到重大损失,原告投资被告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中,被告上饶市日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地级市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