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执字第16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64890.94元;二、驳回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99.50元,由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859.50元。因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97325.67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系钢贸企业,负债累累,引起了系列诉讼、执行案件。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抵押给有关银行,且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正在其他案件中处置,最终结论有待时日。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苏州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常熟市志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引起了系列诉讼、执行案件,其房地产已设置抵押并被查封,处置结束有待时日。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16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钧
执行员***
执行员*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