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自来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扬商初字第618-1号
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D区0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托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城关镇镇东工业区民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自来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0元(已由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柔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