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0138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0138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870713XN)。
法定代表人:杨润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杰,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一道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A0N36BT8X)。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9元,减半收取计3704.5元、保全申请费2620元,两项合计6324.5元,由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