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0138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扬名高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870713XN)。
法定代表人:杨润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杰,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一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A0N36BT8X)。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与被申请人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禾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公司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保函,同意为金禾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满洲里泾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琪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优育
书 记 员 赵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