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1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D区0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中铁轨道交通高科技产业园A6幢9层9-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担保材料等。因申请人在外地无法前往本院,故本院将《询问笔录》邮寄至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0万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金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