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7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陈枭,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2569G。
法定代表人:李久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陈枭与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陈袅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赵军峰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