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尧,男,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系***胞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久惠,系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建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主体不清。被申请人将《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了谢朝刚个人,由谢朝刚完成全部施工,并与甲方结算,被申请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要件,形式与内容不具有关联性,***与中辰建安公司不符合主体资格要件。(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村委会抓阄决定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不存在,XX镇XX委XX道确定XX、XX号房屋不是***的,同意另处修建。中辰建安公司及谢朝刚对于是否收到86377.7元房款在一、二审陈述矛盾。监理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的合理、合法性证据不足,86377.7元已是全部房款。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合格验收标准不明确,且验收报告未交予***,中辰建安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房屋验收合格。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中辰建安公司承担其房屋交付前的租赁费;3.中辰建安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中辰建安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辰建安公司承建砖混结构住房两层,按照图纸面积以980元/平方米包干计算,含安全施工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在内。中辰建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施工任务,并在通过村委会验收后向***交付了房屋,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应履行支付房款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中辰建安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主体适格,***关于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双方当事人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称案涉房屋并非其所有,镇领导同意其房屋在别处修建,对此未提供证据,且与其原审认可的建房、房屋单价及面积等基本事实相悖;其主张房屋质量不合格,亦未提供证据。案涉房屋系扶贫搬迁安置房,在镇政府组织的听证会上明确房屋由村上负责修建,因此由村委会代表村民聘请监理公司,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等行为并无不妥。关于已付建房款,原审根据中辰建安公司实际收到村委会转交的数额作出认定,亦无不妥。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桂 红
审 判 员  王琪轩
审 判 员  闫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亚非
书 记 员  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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