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德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久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拉旺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堆龙德庆区德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吾新区。
法定代表人:旺堆,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圣,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珠次仁,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翔,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巴青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巴青县。
法定代表人:苍阳才让,巴青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罗扎西,巴青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德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翔、原审被告巴青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2020)藏0628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2017年7月31日,西藏恒岳建设有限公司与曲水县其奴土登农牧民建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其奴合作社)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2018年5月15日,其奴合作社与达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巴青县玛如乡7组水利河堤项目承包给达某,其奴合作社与**签订协议,约定将巴青县杂色镇水利河堤项目承包给**。上述协议与二审提交的其他证据可相互佐证其奴合作社实际有参与到本案的案涉工程。且堆龙德庆区德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其奴合作社共同承揽案涉项目的事实。故,在未查清其奴合作社退出合伙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堆龙德庆区德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奴合作社就案涉工程存在合伙关系。一审法院仅依据巴青县人民政府与中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中辰公司与德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依据罗列诉讼当事人,造成遗漏诉讼主体。二审阶段对此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本案程序严重错误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2020)藏0628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8.81元予以退回;堆龙德庆区德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德吉措姆
审判员顿珠旺姆
审判员王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次仁拉姆
书记员索朗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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