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891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2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吕国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8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9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李久惠,总经理。
被告:四川名寓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财富广场A区3栋6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名寓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喻彪
书 记 员 宁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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