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4669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静,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2569G。
法定代表人:李久慧。
第三人: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恒丰小区一巷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7535835465。
法定代表人:冯良华。
原告***诉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瑜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唐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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