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P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恢17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徐富洪,经理。

被执行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2569G。

法定代表人:李久慧,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关于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5民初22493号民事调解书和(2021)渝0105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1538600.55元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存款17678.2元支付给重庆富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1538600.55元等(应扣除已支付的17678.2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1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毕 毅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敬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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