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妹与成冰、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02066号
原告:姚国妹。
委托代理人:***。
被告:成冰。
被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国妹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