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1886-1号
原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表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2元,减半收取9011元,由原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卜亮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人民陪审员王文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屠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