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348号
原告:浙江裕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601号1号楼四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714791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九曲港路1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31523294K。
法定代表人:**勇,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裕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裕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24元,由原告浙江裕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