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019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孔国华,原告配偶。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九曲港路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
负责人苏东。
原告***诉被告***、杭州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春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