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321执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宫彬胜,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于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查询到的车辆进行了查封,除此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二、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三、经传唤,被执行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未到庭。本院认为,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