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5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长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495005X。

法定代表人:房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海兰路**(领豪鑫座)****织机构代码:MA2914LY7。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申请执行人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8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101448.61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34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实地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中业华威(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75%股权、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中业华威(宁波)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本院已登记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在本案中暂未采取处置措施。(2)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等,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3)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等信息。截至2021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3414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以及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5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罗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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