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与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慈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慈溪市寺山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7890-X
法定代表人:沈信波,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燃迪,系该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长公路北侧215号。
法定代表人:房华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以被申请人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