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4民初6187号
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2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212688Y。
法定代表人:戴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长公路北侧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495005XL。
法定代表人:房华林。
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兴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94元,财产保全费1139元,合计2533元,由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燕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佳媛
书 记 员 叶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