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5号辉煌大酒店24楼2410室。
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琳俐
审判员 李伟力
审判员 高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沈梅花
书记员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