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69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丽(系原告**之女),女。

被告: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5号辉煌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惊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新疆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书霞

人民陪审员  黎泉江

人民陪审员  马长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