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69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丽(系原告**之女),女。
被告: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英阿瓦提路15号辉煌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惊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新疆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书霞
人民陪审员 黎泉江
人民陪审员 马长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