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522民初4270号
原告: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3558757R。
法定代表人:**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6层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086208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7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10,334.5元;
二、如果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以未履行货款为基数要求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三、原告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向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未开剩余发票;
四、本案其他责任双方均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669元,减半收取10,334.5元,由原告河南伟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