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3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撤回上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由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由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燚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