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2民初1252号
原告:漯河信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马交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5088254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6465829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7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身份证号:41010519********,系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1998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召陵区,身份证号码:41102319********,系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泰东大街与***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6层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086208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漯河信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漯河信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信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信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漯河信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