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1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135室。
法定代表人:卢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健,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上诉人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即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内就争议事实进行审理,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对当事人全面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程序性缺失,也影响对争议事实的认定。本案中,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连带支付工程款29.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一审法院判决超出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范围,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该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效力、后果等争议事实,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进行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永钢
审 判 员 王颖君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治
书 记 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