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5972号
原告: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13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33.4元。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33.4元。
案件申请费1078.67元,由北京德颐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