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34号
原告:北京金惠新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院16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晨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左春,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金惠新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现原告北京金惠新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惠新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惠新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