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恒盛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437号

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苏瓦特-阿克苏东路**。

法定代表人:乔雅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明,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盛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彩兰,总经理。

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盛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4元,减半收取计16,392元,由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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