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1024号
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苏瓦特-阿克苏东路44幢。
法定代表人:乔雅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露红,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二环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马荔,董事长。
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原告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新疆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 ○ 二 ○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杨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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