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财保11号
申请人: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德惠市德靠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蒙,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变电所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召龙,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冻结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3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先后多次从申请人处赊购水泥累计1591吨,共欠申请人货款535080.00元,经催要被申请人已给付200000.00元,经双方对账被申请人尚欠335080.00元水泥款未给付,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1日给申请人出具对账单一份。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一直未给付,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截止2021年初,被申请人已拖欠申请人货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计40余万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3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张蒙用楼房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30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张蒙名下坐落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五区727栋1单元5层2号,吉德房权证建设办事处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94.62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三、对上述查封物,查封期间,不经本院许可不得做任何处置,保持现有的看管使用状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