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879号
原告: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德惠市德靠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变电所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召龙。
原告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5.00元,由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