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有备科援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080号
原告:北京有备科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张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昕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夏家,住所地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变电所东侧50米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召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有备科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有备科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有备科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英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钟泽
书 记 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