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益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1284号
原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外环路北侧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1280138F。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被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现代科技服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56773804N。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总经理。
被告:珠海益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709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8YQX54。
法定代表人:杜明雅,总经理。
原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益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37427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