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执6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车管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前往江西萍乡安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项目落户协议书》,落户选址萍乡安源工业园区A-4地块(面积71.24745亩),但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亦未办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登记。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铭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88548.8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7日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5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磊
审判员 康红
审判员 昌伟
法官助理刘海鹏
书记员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