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79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昌笙
书记员 王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