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31民初2683号之一
原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20年6月25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5元,减半收到101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宝宏 审 判 员  张满满 人民陪审员  徐善明
书 记 员  戴森申